作者:道格拉斯·斯图尔特(Douglas Stuart)
现代社会通常选择制订事无巨细管辖一切的法律条文,也就是说,现代社会要规范或禁止的每一种行动,都必须具体写在一条单独的法律当中。根据这种事无遗漏的法律体系的要求,州/联邦法典的篇幅变得数以万页计,这些法典要求、限制、控制或完全禁止某些行动,说明对数以万计行动的处理办法。按照这种思路,凡没有明令禁止或规范的行动都是可行的。因此,在现代西方社会,罪犯利用法律的“技术细节”或“漏洞”,让自己免于起诉,这种现象并非罕见——即使一个客观观察的人确信,罪犯所做的肯定理当受到惩罚,但因为没有一条成文法律精确禁止或规范他们的不良行动,因此法律不能定他们为有罪。
古代的律法并不是这样发挥作用的。古代的律法是示范性质,列出行为的原型,以及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禁止/刑罚的原型,但并不尝试做到事无巨细无一漏网。古代的法律列出起引导作用的原则或例子,而不是完整描述所有接受规范的事情。在古代,起标本作用的法律对法律整体指向的普遍行为作出判决,古人要能够根据这些判决进行推论。古代的法官要根据确实存在的法律说法进行推论,裁决所有其他情况,不存在着任何像“技术细节”或“漏洞”这样的概念,挫败法官的司法判决。当常识告诉法官,被告犯了一件罪行,他们就根据任何最适用、具体作出一个判决的法律进行推论,对他们处理的案子施行恰当的公义判决。古代以色列民,特别是法官,要学会根据他们从耶和华领受的任何律法进行推论,处理他们面对的任何挑战司法的情形。讲到任何具体司法判决的律法数目可能很少,但这并不妨碍司法判案。情况就是,各方都要向确实存在的律法寻求指引,不管这些律法有没有具体提到要审问的案情。换言之,以色列人要学会看到任何律法背后的原则,而不是容许人狡辩引用律法的特例,误导他们太过狭隘地施行律法。
神对以色列启示的圣约律法是示范性质的。没有一个以色列人能说:“律法说我偷了牛或绵羊就要赔偿(出22:1),但我偷的是你的山羊,所以我不需要向你赔偿,”或者,“律法说凡打父母的人都要被处死,但我打的是我的祖母,所以我不应当受惩罚,”或者,“律法说某种刑罚适用于用拳头或石头打人(出21:18),但我用脚踢邻居,用一根木头打他,所以我不应受惩罚。”这样的抗辩是侮辱相关各方的智力,并不会对审案的法官带来影响。与以色列圣约律法的示范性质相关的是,耶稣根据犹太教确立的传统,能作出如此全面的断言,就是两条律法概括了其余所有律法。按正确理解,这两条律法确实概括了整个旧约圣经法典的全部内容。那十条律法(十言/十诫)也是如此;所有六百一十三条律法也是这样。律法的数目没有更多,也不需要有更多。如果神把合理数目的全面易懂的律法(少则两条,多则六百一十三条)给了一群百姓,作为正当生活的示范,那么这群人就没有借口,宣称自己并不知道如何行事为人,或者在罪行败露时宣称自己无辜。
大多数律法是用阳性单数表达的命令,从技术和语法的角度,律法中的“你”是“你,一位男性”。但再一次,读者/听众不能有丝毫根据说:“它禁止一个男人做这样那样的事,但我是一个女人/我们是一群人,所以法律的用词要免除我/我们的罪。”这用词隐含的,就是需要对律法进行示范性的推论,运用在所有人身上,无论是个人还是多人,男人还是女人。
新约把两条最大律法的范式概括为“基督的律法”(加6:2),由于有圣灵帮助,人就不再需要背诵和记住全部六百一十三条诫命。律法不再是写在外面或石板上的一种示范性指引,现在律法是清楚感知要爱神爱人,神的灵把这写在人的思想里(耶31:31-34,参见罗2:15),这按照的,是那总是概括神旨意的两大诫命,以及/或者那写在旧约里的十条诫命,而神施恩赐下这十条诫命,目的是澄清这两条最大的诫命。
人可能会问:“如果尽心爱神和爱人如己的命令是两条最大的命令,那么为什么西乃山上一开始就有的诫命没有提到这两条?为什么其中一条(“要爱人如己”,利19:18),是神后来才对以色列人相当低调提出,并没有大张旗鼓,而是放在利未记‘圣洁法典’(利19-26)当中?另一条(“你要尽心、尽性、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”,申6:5),是放在几乎四十年后,给新一代人的法典,就是申命记当中?”答案很简单,可以打消一切疑团:除非把这两条最大的诫命与其他诫命(包括对这两条的十条主要说明,即出埃及记20章的十言/十诫)联系起来,否则就会有太多的人无法领会这一点。这就是说,一个被这堕落世界败坏的人,如果不知道有所有六百一十三条诫命存在,在它们当中看不到神圣洁的高标准,以及所列举的神具体要求/禁止的行为表现,就不能轻易明白这两条最大诫命要概括的要点。但是,人一旦知道了神对祂圣民期望的方方面面,这两条最大诫命就能大放异彩,全面提醒神对祂约民的所有期望。这是新约中基督律法的要点。它不是一种含糊、没有内容的概念,而是一种概括的方法,表明人当完全顺服基督教导、证明和根据圣经其他地方强化说明的一切。
对示范性律法的最后一种推论就是,并不是所有律法的范围都同样广泛。这就是说,一些律法的应用非常广泛(爱耶和华你的神),一些则是更狭窄得多(不可作假见证)。人可能会问:“为什么不说,‘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不诚实’?这可要比不可作假见证更广泛更全面。”但这种想法,是不明白示范性的律法如何发挥作用。律法有更普遍行为表现的相当具体的例子,也有对范围广阔的行为所作的非常普遍的规范,把两者多少随机混合呈现在读者/听众面前,人就能明白,(因为一条律法太广泛或太狭窄而)没有具体说明的各种情形,也有律法隐含地加以规范。换一种说法,当人一并考虑所有律法,就会有一种印象,非常狭窄、精确问题,以及非常广泛、普遍的问题,都服在神的约的权限之下。律法涵括的范围存在着很大差异,这是为了帮助渴望守约的人,让他能说:“现在我在最小的细节,在最广阔、最广泛的方面都看到了这一点,神要求我努力遵守这条律法,包括它所有的言外之意,而不仅仅是完全按它表面字句的要求。”就这样,一些诫命从表达的方式来看,范围没有如此广泛,并没有包括所有打算要规范的行动;其他诫命从表达的方式来看,范围如此广泛,以至于人无法把它能应用到的所有方面都想得彻底。事情本应如此。狭窄和广泛合在一起,表明神对祂百姓圣约的旨意在总体上非常全备。
选自:道格拉斯·斯图尔特(Douglas Stuart)《新美国圣经注释系列,第二卷:出埃及记》,B&H Publishing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