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的人按其本性,都希望在行为之约下(John Brown)

《系统神学》,作者:哈丁顿的约翰·布朗(John Brown),1722-1787

“所有的人按其本性,都希望在行为之约下,靠他们自己的义、或者行为之约的条件得祝福,甚至只要信徒未有更新变化,连他们也希望如此。 

1. 这对人来说是很自然的,所以各种各样的人、具有各样信仰、各样地位、各样职分、各样教育、或各样生活方式的人,都在这一点上一致(罗9:31,32;10:3;拿1:16;太19:16;约6:28;徒2:37;路15:19)。 

2.为要从神那里得祝福,我们自己守行为或受苦,这是极其迎合我们败坏本性的骄傲,使我们看待神,仿佛祂欠了我们的债一般(罗10:3;7:9,13;约5:45;赛58:3)。要让我们不再紧紧抓住律法,这就像死那样痛苦(罗 7:4,9;加2:19)。

3. 人对所干犯的律法广泛和极高的要求,以及他们是全然无力遵行律法一无所知, — 或者他们努力压制对律法要求的认识, 更大大自欺、以为自己有能力,这就大大加增他们愿意落在行为之约之下的心愿(罗7:9-13;10:3;加4:21)。 

4. 人生来就对神和祂恩惠的救赎方法怀有一种特别的敌意 — 反对耶稣基督和祂所有的中保之工,特别反对祂牺牲的工作;所以喜爱紧紧抓住靠守律法得祝福的方法,以此不让基督的作为得尊荣(罗8:7;约15:24;罗10:3;9:32;5:21;加2:21;5:2,4)。”